律师随笔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作者:李德力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6日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活动以及全案的证据材料,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原告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被告陈向原告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属于客观事实,不容置疑。该借款事实有被告陈于2015年7月12日出具的《借条》一份为凭,《借条》内容清楚、明确,且借款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还款,但是被告百般推诿,至今分文未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约定以本金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月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条》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按借款总额的月5%计付违约金。现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按照月2%计付违约金,低于《借条》中约定的月5%,原告该部分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张要求被告陈偿还40000元本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本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法律的名义震慑那些借钱不还的老赖!维护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