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
作者:李德力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6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19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女,138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号,经常居住地莆田市涵江区,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6219.0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月2日,被告因嫉妒原告茶叶店生意比自己好、怀疑原告抢走客户,因而心怀怀恨并到原告茶叶店中闹事,期间辱骂原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遂即报警,涵江区公安局派出所出警查明案件事实,并于201611日对被告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告知原告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向涵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出具《民事赔偿告知书》一份。
被告因生意竞争而无端猜忌,辱骂、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于2015102日到莆田市涵江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腹壁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原告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3719.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7400元,护理费1400元,交通费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上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219.06元。
原告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殴打原告并致原告身体受伤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赔偿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因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身体损害拒不赔偿,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