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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
作者:李德力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31日
答辩状
答辩人公铁联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泉港区,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肇事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主张答辩人赔偿的金额应当由被告州中心支公司赔付。
事故车辆闽货车在泉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911日起至2015911日止;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三者不计免赔险、车责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14917日起至2015916日止,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因肇事车辆闽号货车已依法参加了年检并且合格,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713日,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本案事故对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中依法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的金额,应当直接由被告泉州中心支公司赔付。
二、答辩人已经垫付人民币10万元,应当由被告泉州中心支公司直接退还给答辩人。
2015715,为了更好的处理本案事故,答辩人垫付了人民币10万元,有办案单位开具的结算票据一份为凭。因本案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应当由车辆保险人泉州中心支公司对答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原告合理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答辩人先行垫付的人民币1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泉州中心支公司直接退还给答辩人。
三、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部分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本案死者住址在金山村,属于农村区域,系农民。根本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实本案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赔偿的标准,因此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仍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2、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不予支持。肇事车辆闽号货车驾驶员因交通肇事罪将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四、应当依法查明是否遗漏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
本案事故造成死亡,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应当参加本案诉讼。
综上,答辩人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