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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机动车交通事故代理词
作者:李德力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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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委托,指派我担任诉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活动以及全案的证据材料,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本案肇事车辆闽BE号车的实际车主并非上诉人,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上诉人仅仅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莆田市荔城区汽车租赁商行,上诉人提供编号:0002《汽车租赁合同》,合同清楚载明肇事车辆闽BE号车的出租方为莆田市荔城区汽车租赁商行,足以证实肇事车辆的实际权属归莆田市荔城区汽车租赁商行所有。
2.2013年月日,莆田市荔城区汽车租赁商行将本案的肇事车辆闽BE号车租赁给使用,使用期限自2018月日-21日,承租人具备驾驶资质。因此,莆田市荔城区汽车租赁商行将肇事车辆租赁给有资质的驾驶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样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据上诉人了解,与系兄弟关系,肇事车辆的承租人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资质的驾驶,对此出租人莆田市荔城区汽车租赁商行不知情。因将所租赁的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资质的,导致发生本案事故,那么即便需要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承租人承担。
二、《房地产估价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
1.福建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结论亦不客观不真实,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
2.被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尚未发生,应当待实际维修后提供正式的房屋维修凭证为凭。
三、肇事车辆闽BE号车投保特约不计免赔,因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经济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原审以肇事驾驶员系无证驾驶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当,上诉人认为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相关免赔事项,且上诉人为肇事车辆投保特约不计免赔,因此即便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当负责赔偿。
四、退一步说,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偏高。
被上诉人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资质,却贸然驾驶本案肇事车辆以致发生事故,因此,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大部分赔偿责任。而明知未取得驾驶资质,仍然出借车辆,亦应当承担补偿赔偿责任。而上诉人即便需要承担责任,亦不应当超过5%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