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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催款律师函
作者:李德力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2日
致:莆田市有限公司  
题:向有限公司付款人民币59341元(伍萬玖仟叁佰肆拾壹圆)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现就题述事项向贵司及阁下正式函告如下:
鉴于:
1201219日,贵司与公司就树脂及处理剂等产品的采购事宜达成了《协议》。截止双方合作终止,亚光公司共向贵司发货价值1367241元,截止2014722日,贵司共支付货款共计1307900元。
2、时至今日(2015528日),经过多次沟通,贵司尚有人民币59341元(伍萬玖仟叁佰肆拾壹圆)未支付。
3、阁下作为直接负责人、参与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以上鉴于事项,本所律师代表公司向贵司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
1、请贵司务必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余款人民币59341元。
2、如贵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完成上述工作,则本所律师将代理公司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贵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1)贵司应立即向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赔偿金。
2)贵司赔偿因逾期付款而给公司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等等。
3)贵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4)阁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贵司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被强制执行,贵司还将承担执行费用。另,一旦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所有法律文书届时将会向社会公开,届时必然会对贵司及阁下的商业信誉产生巨大影响。
为此,我们真诚希望贵司能继续与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并请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积极与公司或本律师协商,归还相关欠款。我们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切实保障贵司及阁下自身权益。
谨此专奉,顺祝商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