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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民自书遗嘱(仅供参考)
作者:李德力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06日

遗 嘱
立遗嘱人:王,女,19年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号,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 和 作为见证人,并委托代书遗嘱如下:
一、本人名下主要财产如下:
1、莆田县人民政府于19年2月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地号,位于西天尾镇号的房屋一幢(系本人与已故丈夫蔡的夫妻共有财产)中依法属于本人的份额。
2、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所投保的各类保险。
3、其他依法应当属于本人的动产及不动产。
二、对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
1、所有依法应当属于本人的不动产(包含但不限于编号、地号位于西天尾镇号的房屋)的六分之一产权由长女继承,余下的六分之五产权由二女一人继承。长女及二女可凭《遗嘱》办理继承和产权过户手续。
2、所有以本人为被保险人而投的保险,受益人为二女儿一人,今后基于保险合同而取得的保险金等由二女儿一人继承。
3、上述所有财产都由长女及二女个人名义继承,长女及二女的丈夫都不得主张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以上遗嘱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四、本遗嘱一式三份,由 、 、 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地点: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莆田市荔城区荔城友德大酒店辰华财富中心A幢八楼)
立遗嘱人: 年 月 日
代书人: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