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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收条(仅供参考)
作者:李德力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04日

收 条

今收到林、林交来的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项下的款项 元,收款人自愿放弃不足部分,保证不向法院申请执行,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各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本案就此了结。

收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