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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追加夫或妻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仅供参考)
作者:李德力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1日
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是合法的,法律依据如下: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体现,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夫妻离婚后,这一原则也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夫妻债务清偿达成的协议或取得的法院判决,只能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没有义务接受夫妻双方对债务分担的决定。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过程中,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正是将已经变更的债务主体恢复到债务分担前的状态,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当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承担了在离婚时不属于自己清偿的债务后,可以向原被执行人追偿。提醒注意的是,该原则适用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非夫妻共同债务,则不适用此种途径,当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追加者进行举证。
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具有现实必要性。对此我认为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至少应当具备如下的条件:
    1
、执行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
、在审判阶段债权人未起诉被执行人的配偶。如果债权人已经起诉被执行人的配偶,则只需按判决结果执行则可。
3
、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在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需要对生效裁判承担义务,那么有关该裁判的法律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被执行人的配偶。因此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也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不得追加。
   
三、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应遵守的程序。
    1
、申请,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申请。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申请执行人做为债权人,其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其不提出申请,执行法官不能依职权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这就与债权人放弃要求部分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责任类同。
    2
、送达,收到追加申请后五日内,执行法官应当将追加申请书送达被执行人和被追加人。
    3
、答辩,被追加人收到追加申请书后,可以提出答辩意见。
    4
、听证,应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听证开庭,双方当事人可以举证、质证,发表辩论。
    5
、裁决,合议庭进行审理后,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裁定予以追加,不符合追加条件的,驳回追加请求。
    6
、不服裁决的救济,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