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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参考)
作者:李德力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1日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129、无因管理纠纷
编辑本段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63、有奖销售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编辑本段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170、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71、福利待遇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2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23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23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23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23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23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23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236、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37、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238、联营合同纠纷  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45、股东出资纠纷
  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47、股东知情权纠纷
  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49、股权转让纠纷
  250、公司决议纠纷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251、公司设立纠纷
  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53、发起人责任纠纷
  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259、公司合并纠纷
  260、公司分立纠纷
  261、公司减资纠纷
  262、公司增资纠纷
  263、公司解散纠纷
  264、申请公司清算
  265、清算责任纠纷
  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291、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2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
  (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
  (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296、证券发行纠纷
  (1)证券认购纠纷
  (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297、证券返还纠纷
  298、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299、证券托管纠纷
  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301、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二十七、保险纠纷
  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319、再保险合同纠纷
  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323、保险费纠纷

编辑本段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请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请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39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39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39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39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
  39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95、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396、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40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401、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40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5、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6、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7、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8、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19、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4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42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
编辑本段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2、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案由的编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第二,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
  3、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4、关于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编辑本段适用《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本段最高院印发《修改〈案由规定〉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1]
编辑本段最高院就发布《修改〈案由〉决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7号)(以下简称《决定》)。就《决定》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记者:请问制发《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824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我院曾对20011030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41日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自20107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2010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以及审监庭参加的研究小组,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小组完成了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工作,20112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决定》。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记者:请谈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过程。
  答: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2010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下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征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见的通知》,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征集有关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意见。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召开了所属辖区内各级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及时上报了应当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总数达900余个。对于各高级法院上报的具体案由,研究小组在进行整理、筛选和分类的基础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研究小组分别在福州和重庆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座谈会。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从事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的法官参加了座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考虑到海事海商纠纷案由的特殊性,研究室与民四庭专门在青岛海事法院召开座谈会,就海事海商纠纷案由听取全国海事法院代表的意见建议。来自天津、广州、大连、武汉、宁波、厦门、北海、海口、青岛等九家海事法院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2010624日,研究小组还召开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每次座谈会之后,研究小组均及时认真研究、消化会议代表的意见,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送审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送审稿)》。201011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两个送审稿。 修改过程中,研究小组对两个送审稿反复研究和修改,先后八易其稿。可以说,此次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集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集体智慧,凝聚了地方各级法院的辛勤探索,是全国广大法官心血和劳动的结晶。
  记者:请问此次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确定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为:
  一是合法原则。要确保所制定的具体案由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还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是实用原则。案由要简洁明了,便于使用,案由的制定要体现一定的科学性,但更要注重实用性和适度地灵活性。通过四级案由体系的设置,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服务,为立案和审判实践服务,为司法统计服务,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服务。
  三是稳定性原则。从保证案由体系的适度稳定性出发,尽量对案由体系、结构不做大的调整。
  记者:请介绍此次案由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我们将侵权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新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此次修改还增加部分其他第二级案由、第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此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修改第三级案由113个,修改第四级案由154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记者: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针对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修改后的《通知》进一步作了明确规范。
  一是明确了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二是明确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三是明确了案由变更的问题。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部分案由的适用问题。对于那些名称中带有顿号(即)的部分案由,适用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