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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问题
作者:李德力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7日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主管机关应该是市房产管理局,证书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提醒广大市民:“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的楼号是否在预售范围内。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属违法行为,其预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居民购买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个人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第9条第(一)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